深水政(光)罚字〔2018〕010号(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8〕01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E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3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华夏二路正兆景嘉园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负责茅洲河(光明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一标生态补水工程施工的你单位在打钢板桩时将华夏二路连接一期污水干管的连接管穿凿,导致管网暂时堵塞,上游污水溢流至路面。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5月24日,水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水政(光)责字〔2018〕1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穿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限三日内采取补救措施。2018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将穿凿的管网修复完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水政(光)告字[2018]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已将穿凿的管网修复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