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26号深圳乘方电机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26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乘方电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5U
法定代表人:刘汉忠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居委第七工业区第45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8日,环保执法人员到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居委第七工业区第45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微电机的生产,主要工艺为冲芯片、入轴、清洗、涂覆、烘烤、装换向器、绕线、焊接、切削、平衡、装配、测试、包装出货等,已办理环评批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清洗工艺产生的主要含废乳化液的清洗废水以及装水基清洗剂的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在田寮第七工业区第44栋侧面,但存放地点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9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责改字[2019]GM30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并限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19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11号)和《行政机关名称变更说明》,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书,申辩如下:我公司一直把合规经营作为根本行动指南,此次事件的发生是对法规的认识、理解不足导致,对于贵局指出的违规事宜,我司虚心接受并积极配合整改,在三个工作日内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受经济环境下行影响,我公司经营困难,恳请贵局能从批评教育角度出发,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11号)。
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八章§8.2.1(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立即改正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