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坪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公告如下:
一、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纳入我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及说明详见***):
(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四项的职权事项,自2021年11月1日起由我区各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第一、二、三、五项范围内的职权事项,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我区各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
上述事项行政执法权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后,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但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
二、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仍由我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
三、我区行政区域内的6个街道办事处(含坪山街道办事处、坑梓街道办事处、龙田街道办事处、石井街道办事处、马峦街道办事处、碧岭街道办事处)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决定》(深府〔2021〕1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及本公告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
四、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标识规定明确前,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可继续持已有的行政执法证件、配备的着装标识开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新招录的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五、职权事项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职权事项实施前,街道有关执法机构或者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立案但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在职权事项实施后以立案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办理完毕。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
***:深圳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pdf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