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函〔2018〕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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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六届人大
六次会议第20180019号建议答复的函
郑学定等2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区房屋安全管理,禁止拆建改造房中房的建议》已收悉,现结合龙华区实际,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龙华区十分赞同加强住宅区房屋安全管理,禁止拆建改造房中房的建议,该项工作也是我区的一项长期工作。
一、关于“严禁产权所有人或租赁中介拆建改造房中房”的建议
为切实规范房屋租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涉及“房中房”的各类违法行为,龙华区于2017年4月18日制定并印发《龙华区“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涉及“房中房”的相关违法行为,及时消除“房中房”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减少因“房中房”现象引发的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自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截至4月30日,龙华区“房中房”专项整治行动共计出动324053人次,排查房屋4109539间次,发现“房中房”2308处,完成整改2058处,完成整改率89.2%,立案查处49宗,作出行政处罚49宗,行政罚款21万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25人。
二、关于“加强住宅区房屋安全的常态化监管”的建议
关于“房中房”违法违规行为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都有明确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结合龙华区制定印发的《龙华区“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于为分割出租房屋而擅自改建“房中房”,导致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有消防违法行为的,由龙华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整改。
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我区制定印发的《龙华区“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于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擅自将房屋分割出租,且最小出租单位低于人均租住面积6平米的行为,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或功能结构的违法改建行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以及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装修装饰(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行为,由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整改。
三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结合我区制定印发的《龙华区“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于“房中房”涉及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以及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由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整改。
四是对于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办理商事主体登记,通过“日租房”、设立“胶囊旅馆”等形式,变相违法从事旅业式经营的“房中房”现象,由龙华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华局分别适用《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五是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一线管理工作优势,对辖区内存在的“房中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纳管,在全面摸底排查掌握辖区内“房中房”底数、分布和主要特点的基础上,积极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分批对重点小区、城中村逐个攻坚整治,排查发现存在违法拆建改造“房中房”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叫停、查处和监督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六是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的主体,对住宅小区内绿化、交通、治安、环境卫生等项目负有日常管理的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发现具有天然优势。结合我区制定印发的《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把好装修监管“第一关”,对于违法建设行为要履行预防、劝阻、制止和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督义务,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擅自搭建、拆除重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9大类违法装饰装修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行为”的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虽然已经被废止,但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出租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明确,依法查处“房中房”违法违规行为,以规范租赁行为,防止租赁行业乱象重生。同时,对于各街道相关部门没有执法权或不足以满足执法需要的整治事项,街道可函请区有关部门介入执法,或者区有关部门可以依程序以委托执法的方式下放执法权给各街道对应职能部门。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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