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可补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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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解决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未按规定参保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适用范围为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我市各地实施粤府 1993 83号文时与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固定职工(含干部和原集体固定工转为全民合同制职工)中未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未按规定参保职工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补缴费标准按应补缴时段对应年度缴费标准计算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补缴时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按规定参保职工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核定。 (记者陈静莹实习生张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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