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下发《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对未达标月份按照实际补助差额补发给保障对象。未达标地区应于5月31日前完成提标任务,已达标地区可视情况提高本地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必须高于分散供养标准。
市民政局依据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提供的“2015年我市各区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测算出2016年各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五保分散供养每月最低供养标准和五保集中供养每月最低供养标准具体为:金平区840元、890元;龙湖区850元、900元;澄海区820元、870元;濠江区720元、770元;潮阳区730元、780元;潮南区690元、740元;南澳县540元、590元。
据悉,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427人,年人均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8683元和8169元,比2014年提高557元和558元,达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比省的要求提高了10个百分点。
(记者刘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