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卫医技罚〔2021〕06D5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7日发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宝卫医技罚〔2021〕06D-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梁家山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 | 梁家山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20983******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2021年6月4日中午,卫生监督员接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民警来电,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社区山美新村51栋101出租屋可能涉嫌非法行医,要求卫生监督员共同前往调查。 随后,卫生监督员在民警的陪同下前住上述场所检查。经调查,该场所门口未悬挂有牌匾或其他标志;场所占地面积约20㎡,分为3个区域,分别是客厅、内间和厨卫间;该场所内间地上及客厅茶几底下发现有药品、针剂、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批(现场已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未发现医疗废物和医疗文书,也未见患者就诊;经对该场所租用者梁家山(身份证号码:4209***********435)的询问,其承认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营业执照》,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核实,梁家山是于2020年10月份起租用该场所,并于2020年11月开始陆陆续续接诊过一些患者至今;针对近期接诊的患者情况,梁家山表示在2021年6月3日下午2点接诊过一位男性患者,患者自行前来就诊时自述被蚂蚁咬伤,感觉头晕恶心想吐,要求其帮忙打个点滴;他帮患者测量了体温,体温显示正常,随后给患者开了一瓶250ML的糖盐,糖盐内加入4g的头孢拉定进行点滴治疗,点滴输完后该名男性表示身体状况好一点就自行离开了,离开前其给患者配了4片扑热息痛(APC)和4包午时茶 ,让他早晚吃,一次一粒及一包;之后直到2021年6月4日9时许,他从一名周姓朋友获得患者已于4日凌晨在松岗人民医院抢救后被宣告临床死亡。梁家山在询问中承认,2020年11月开始接诊患者至今,均未向患者开具医疗文书,除记得2021年6月3日接诊患者时收取了130元外,其他患者的就诊费用他已记不清了。卫生监督员登陆“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未能查询到梁家山的医师资格信息和执业信息。 2021年7月9日上午,卫生监督员林晓彬(执法证证件号:005851)、庄小宣(执法证证件号:019889)向当事人梁家山(身份证号码:4209***********435)现场送达了编号为:深宝卫医技罚告〔2021〕06D-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签收该文书后表示对该处罚有意见,并在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当事人意见记录”栏填写了“有,罚款过重”的意见。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提取了死亡患者“潘辉”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梁家山向患者“潘辉”所开具的药品毒品成分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意见为“潘辉符合心脏性猝死的法医学病理学特征”,药品毒品成分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也未检出体外常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体药品清单详见编号:粤南[2021]毒鉴字第29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上所述,梁家山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本)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元整(¥130),2、没收药品、器械一批(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3、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2022.01.2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7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2.01.27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306MB2D28770Q |
数据来源单位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300MB2C9219X4 |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1 20:44:2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