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制度文件的通知
为促进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透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现将《深圳市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深圳市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盐田区建设一流法治政府工作行动方案》,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境外媒体除外),将我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法律法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依照本办法及时主动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盐田区政府在线等网站作为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的统一平台,归集区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检查事项清单、依据、标准、执法流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人员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等网站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证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深安监管〔2017〕7号)要求,我局在盐田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抽取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执法企业名单,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等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执法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一)行政许可。按照“双公示”等工作要求,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以下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身份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报送系统数据时提供完整信息,但只对外公示前6位和后4位数字,中间8位数字作隐藏处理)、决定文书编号、许可内容、许可日期、有效期限、许可部门,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按照“双公示”及“谁执法、谁公示”等工作要求,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以下内容:行政相对人及其身份代码、案件名称、决定文书编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处罚部门,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行政强制。应当自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具体事项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身份代码(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做法)、案件名称、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由、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和期限、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和期限、强制决定作出时间、强制决定作出部门以及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行政检查。加大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将开展“双随机”检查等执法检查的情况和查处结果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等网站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三条 鼓励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全文时,应当采取适当技术隐去以下信息:
(一)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二)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中间8位数字作隐藏处理)、家庭住址、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区政府确定的公示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 发布公告;
(二) 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 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 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五) 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分别报区政府法制机构、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指南,明确行政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证照发放、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九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确保所公示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受理后发现职责范围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处理,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其他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引发的舆情由区安监局法制科牵头,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应对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遵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由区安监局法制科牵头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局各相关科室、各街道安监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分工:
(一)根据各科室职能确定公示责任分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主体、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公示由区安监局法制科统筹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双随机”、执法人员名录库公示由区安监局执法监察科统筹负责;行政许可等行政服务事项公示由各具体承办科室负责;
(二)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事中、事后公示均由各承办单位(科室)或随机抽定的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按照公示工作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公示执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由区安监局法制科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意义重大。各责任单位(科室)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人统一负责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执法公示工作已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各责任单位(科室)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
(三)未在本级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公示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监管业务科室、监察大队、中队等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景。
第十五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应采取全程无间断记录,并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办法,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科指定的位置(各街道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全过程记录由各街道负责存档管理),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统一保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必须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信息的不可复制使用。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无故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街道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影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范围仅限盐田辖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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