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方式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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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6日发表
《关于实施
一、2015年3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其他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居民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只有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保险参保人2015年2月前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其可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未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方可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其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三、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当月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并可继续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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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3:31:5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