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逐步实施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主城区迎宾路拱北口岸至梅华路以东(含迎宾路),情侣路以西(含情侣路),昌盛路以北(含昌盛路),梅华路迎宾北路口至契爷岭以南(不含梅华路)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通行。其中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教育警示的方法进行劝阻。2013年6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本通告所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两类。
三、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所称高污染汽车指的是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简称黄标车。
四、本通告所称汽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但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交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五、根据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今后逐步扩大高污染汽车限行范围。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