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熊某与福田区人民医院死亡赔偿纠纷案
简要案情
患者熊某,男,67岁,因“胸闷、胸痛4天,加重1天”于2011年4月28日到福田人民医院治疗,5月6日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手术,5月10日0时20分左右猝死于病房。
患者家属认为,系医院原因造成患者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差旅费、丧葬费等费用人民币16.7万元。
医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系自身原因猝死,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调解经过
2011年5月10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接到医院电话申请调解处理医院与熊某家属因“熊某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医调室接到电话后赶赴医院,跟医院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当时医院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劝说家属同意将死者尸体转至殡仪馆,但家属坚决不同意。医调室找到死者家属,向其表明医调室工作人员身份及工作性质,希望家属配合医调室的调解工作,劝说家属首先要做的第一步是同意将尸体转至殡仪馆,家属没有同意。由于家属坚决不同意将尸体转至殡仪馆,医调室也无法劝说其同意,调解员向医院建议向有关部门申请,希望介入本次纠纷,当晚有民政局、卫生局、综治办、维稳办、派出所等部门积极介入本纠纷,劝说家属同意将尸体转至殡仪馆。家属仍拒绝。当晚12点多,在派出所的强力介入下,尸体被转走至殡仪馆。接下来,医院、民政局、卫生局等工作人员一起与家属协调此事,安抚家属情绪,直至凌晨三点才结束。
2011年5月11日上午10点,医调室主持医院和死者家属到医调室进行协调工作,调解员根据与患方接触的情况,发现死者的爱人年纪大且患有高血压,情绪激动可能发生意外,建议医务人员先把其爱人安置好和派人照顾。同时,鉴于在前一晚上调解时,死者三儿子性情暴躁,容易激动,不利于双方协商,为防止协调中发生意外,调解员主动做患方的工作,建议患方以大儿子、二儿子和一个懂法的侄子为代表进行协商,得到了患方的理解和同意。经过两小时的沟通,患方同意按照正当程序来处理本次纠纷。在听取双方各自的陈述后,双方分歧巨大,无法当时达成协议会后,医调室要求死者家属以书面形式向医调室提出具体诉求,包括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第一次调解会议结束。
2011年5月12日上午,医调室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会议,死者家属书面提出赔偿请求,赔偿包括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共四十二万元。医院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不会承担过错责任,双方各执己见,无法协商而告结束。会后,医调室单独与医院进行了协商,做调解工作,鉴于死者家庭情况,建议医院按照公平原则给予家属适当的补偿。在医调室与医院沟通过后,医院表示可以考虑,但要与医院领导进行协商,从一分钱不赔到愿意适当补偿,最后医院杨院长、陈主任与患方家属协商补偿具体数额事宜。第三次调解会议结束。
2011年5月19日,医调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医调室的调解下,医院基本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死者家属,但双方在补偿数额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家属最后要求赔偿九万,但医院只同意支付6万,考虑到医院的补偿数额跟家属的要求相差不大,医调室再次单独与医患各方做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给予陆万陆仟元的补偿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一、医院同意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患者家属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人民币陆万陆仟元;
二、医院支付上述补偿金的时间为: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款转到熊某杰指定的账号,本次争议即告终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熊某杰系死者家属的共同委托代表人,其在本协议中的行为视为死者家属的意思表示,其他家属同意接受熊某杰的行为对自己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熊某杰向医院提供银行账号为。
五、医院将补偿款转入熊某杰提供的上述账号,视为医院已经按照本协议履行了支付补偿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