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减免税备案
【事项名称】消费税减免税备案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令第539号)
2.《***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使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1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1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申请条件】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务机关业务人员受理减免税备案信息是纳税人申报征前减免税的前提条件。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
1.特定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财税〔2014〕51号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2.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3.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4.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5.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6.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7.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8.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9.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使用企业(退)免消费税
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
1)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2)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3)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
【办理材料】
一、概述中第1项:特定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1)《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2 份。
二、概述中第3、7、8项消费税优惠办理:
(1)《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2 份。
(2)需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证明、检测报告的,提供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概述中第2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办理:
(1)《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2 份。
(2)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相关证明材料。
四、概述中第4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办理:
(1)《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2份。
(2)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3)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 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5)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6)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五、概述中第5项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办理:
(1)《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2份。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概述中第6项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办理:
(1)《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2份。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概述中第9项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使用企业(退)免消费税办理:
(1)《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2)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3)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5)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6)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7)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提供)。
(8)《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9)《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10)《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1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12)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复印件。
(13)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期限】即时
【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1
【办理流程】接收资料——核对资料
【注意事项】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有效期内要进行减免税申报。
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本事项已实现网上办理,已取得数字认证证书的纳税人可直接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即可通过网上进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资料的报送。
4.本事项相关文书已实现电子发放,接受电子发放税务文书的纳税人,可通过市民邮箱或广州国税网上办税系统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