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越发改〔2016〕77号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越秀区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的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储备。
第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所有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 参与越秀区本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区发改局是区本级储备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储备粮工作,统筹相关储备粮管理。
第七条 区发改局具体负责区本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工作: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食企业的承储条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的承储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各项统计工作;负责年度储备粮费用清算工作;按照国库支付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拨付。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储备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区发改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审核储备费、储备粮食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本级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 规模品种
第十条 区本级储备粮是区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区本级储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备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一条 区本级储备粮品种以粮食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大米、小麦、稻谷为主。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粮食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保障储备粮安全条件的仓储和防化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储备粮应急响应能力,其承储条件由区发改局提出。
第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周期原则上参考粮食储存期限确定。承储期间应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储周期结束后,按照“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安排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及承储服务采购招标。达到承储服务期限的储备粮纳入当年轮换计划,并结合新粮上市季节,择机安排结束承储服务的时间。
第十五条 承储周期结束前,区发改局应当要求承储企业足额落实储备粮库存,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区本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入库储备粮质量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食。
第十八条 储备粮食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管理制度,即由区发改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确保储备粮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食保管帐、统计账、财务帐,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食购销存情况备查。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改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本级储备粮采用动态轮换方式进行轮换。动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食,在承储期限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食轮换,并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
第二十三条 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发改局负责储备粮食轮换计划的下达及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本级储备粮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在保持储备粮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规模75%以上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二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以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优质稻谷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组织轮换。储备粮储存期间,若库存粮食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改局核定,储备粮食可适当延迟轮换。
第二十六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区政府和区发改局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食所需资金。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食的费用由储备费、储备粮食贷款利息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
第二十九条 储备费标准参考市公布的同期标准执行,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参考每年市粮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储备费和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度。区发改局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息预拨计划,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帐户,年终由区发改局组织清算。
第三十三条 农发行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受理承储企业贷款,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计划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费用。
第三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承储周期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核定的储备粮出入库价格进行清算,发生政策性储备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储备专项资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储备专项资金帐户。储备粮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每月在库储备粮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区发改局按照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第三十八条 区发改局定期组织对区本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局负责区本级储备粮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对轮换价差标准进行评价,以确保储备粮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第四十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区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
第十章 动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时,由区发改局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需动用区本级储备粮时,由区发改局专项请示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区本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按区政府指令抛售区本级储备粮发生亏损的,由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储备专项资金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储备专项资金。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改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区本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区本级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二)发现区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动用、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改变区本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区本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利用区本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本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区本级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区本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五条 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