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结合我市现场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需严格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实施。建筑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如下: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3质量安全;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3质量安全;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3质量安全;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3工程质量、D1-4工程安全;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质量安全。
二、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程序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进行公布。我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进行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公示统一在我委城建网站的行政处罚栏中进行公示,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公示由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在其统一信息平台网站发布(或报我委城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三、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整改处理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参建的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四、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执行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
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诚信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等规定进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筑施工各方主体,按照《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3〕1854 号)的规定进行诚信记录及诚信扣分。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