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南街镇等16个镇为无传销镇的公示
根据《广宁县无传销镇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广宁县创建无传销县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全县16个镇创建无传销镇的情况进行了认定工作考核。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认定南街镇、古水镇、石咀镇、洲仔镇、木格镇、横山镇、石涧镇、宾亨镇、五和镇、排沙镇、螺岗镇、江屯镇、坑口镇、北市镇、潭布镇、赤坑镇共16个镇为无传销镇,现予以公示。
本公示期限为7天,时间:2016年7月7日7月1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宁县创建无传销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 系 人:欧阳孔健 陈剑珍
联系电话:0758-8660627
广宁县创建无传销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