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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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7日发表
制表单位(盖章):珙县卫生健康局 制表日期:2021年12月8日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 | 扣押 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 |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1 | 115112266MB151373X8 | 珙县卫生健康局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1 | 2 | |||
2 | |||||||||||||||
合计 |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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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04:34:2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