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内容:
1、迟到、早退。严格按照上下班时间打指纹或者签到。
2、溜岗。打指纹或签到之后非工作原因且未说明情况擅离岗位半小时以上视为溜岗,溜岗按照旷工半天处理。
3、请假。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职工请假应先由分管领导签字,再经主要领导审批,报综合股备案(窗口职工须同时报政务中心办公室备案)。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旷工。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包括弄虚作假骗取了病假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二条 政务中心医保窗口职工下乡、到县外出差或单位有活动不能打指纹,须到综合股做好登记备案,并写好情况说明盖公章后交到政务中心办公室;局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或到县外出差须到综合股备案。出差不按时返回超出时间视为旷工。
第三条 医保窗口职工由政务中心和医保窗口首席负责人登记考勤,局机关职工由综合股登记考勤。综合股建立考勤情况台账,做好详细登记,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条 职工旷工、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其绩效考核津贴及年度考核等级评定按局有关具体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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