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野外用火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春季风干物燥,一旦发生火灾容易扩大蔓延,造成较大损失。然而,个别人防火意识淡薄,每年因烧地堰、乱扔烟头、上坟燃纸等引发的火灾不在少数,每一起火灾背后都是成片的森林被毁,惨痛的教训发人深省。
案例一:
2014年3月14日,栖霞市唐家泊镇发生森林火灾,经公安机关调查,火灾系栖霞市唐家泊镇东上寨村村民杜某某烧地堰引发,杜某某于2014年5月4日,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9个月,赔偿栖霞市国有林场经济损失150万元。
案例二:
2014年4月1日,牟平区观水镇发生山林火灾,经公安机关调查,火灾系林区内石子厂王某某、刘某某违章作业引发。王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5年,共赔偿经济损失576万元。
案例三:
2014年4月5日,青岛市崂山区毕家村发生森林火灾,经公安机关侦查,火灾系程某同家人上坟时引发。经崂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程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发生,就应当定放火罪。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但是如由于过失行为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火灾的,应当转化为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
临近清明,扫墓祭祀,加之风干物燥,成为森林火灾事故的高发期。我们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要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时刻树立防火意识,消除侥幸心理,在防火戒严期间严禁山间用火,同时提倡文明祭祖、节俭祭拜、鲜花祭拜等方式,以免引起火灾,给自己带来法律的制裁。(聂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