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后受伤不算工伤按人身损害赔偿
福山区一职工退休后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后在作业中受伤。为支付医药费等,伤者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主张按工伤处理,伤者不同意,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2005年8月8日,福山区一家包装厂的王某达到了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王某没有回家“享福”,而是继续留在包装厂工作。2007年的一天,王某在作业时,抹布掉进了开动的机器里,她本能地用左手去拽抹布,左手手臂被机器绞伤。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八级伤残。包装厂拒不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
被告某包装厂认为,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仍没解除,原告的伤情不属于人身损害的调整范围。另外原告在受伤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与自身行为有很大的关系。
福山区法院认为,退休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伤害的,应当由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日前,福山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