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镇开展小微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
从2021年3月1日起
高塍镇开展
小微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
进一步深化城市精细化管理
推动市民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
什么是小微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领域的小微违法行为,指的是市民个人违反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情节轻微却影响城市文明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项行为: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不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
法律链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文明养犬才是真心爱犬。饲养宠物的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尤其是在出入公众场所时,要采取相应的约束束缚措施,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坚决避免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排泄,如有排泄物,请立即清理,并妥善处理。
法律链接: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犬只,并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小节之处显大德;
细节之中见文明。
希望文明意识越来越强,
小微违法越来越少。
你若文明,便是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