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宁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的政策解读
【前言】对照***、***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做好“六稳”工作、服务“六保”任务的文件精神,我区于2017年8月颁布实施的《江宁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已不适用,直接影响了一批民生建设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的环评审批,必须予以修订或重新编制。在《江宁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出台了《江宁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起草背景】
《负面清单》以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的最新政策文件为依据,对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明确了建立严格的产业环境准入制度和建立严格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两大重点任务。主要变动内容如下:一是清单内容准确贴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次负面清单修订后行业名称准确贴合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文件,内容调整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进行组织。二是清单内容增加了最新要求。(1)严禁新增炼钢、炼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3)禁止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4)禁止包含喷漆工序的家具加工生产项目(绿岛项目除外);(5)严格执行《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国家、江苏省、南京市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项目的空间管控要求(《关于印发
【工作亮点】对于总体符合江宁区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如其中部分生产工序涉及上述禁止准入条件条款,需由项目所属街道、园区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立项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审批建设。
相关文件链接:江宁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