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高速公路716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16日9时40分,沈海高速公路(沈阳—大连)19公里35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三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两级应急、消防、急救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救援救治、现场勘查等工作。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实施了挂牌督办,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部门、高速交警一大队及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等各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91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技术和鉴定报告等多措并举的方式方法,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16日9时40分,韩某明驾驶吉AR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19公里350米处时,与张某军驾驶的正在作业的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事故,此事故造成韩某明及本车乘车人韩某哲、韩某扬当场死亡,吴某彦、白某、吴某受伤,两辆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应急局、苏家屯区交警大队、苏家屯区应急局,十里河派出所、苏家屯区消防大队、急救中心等有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救治伤员、勘验现场和交通疏导等工作。经过近2个小时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完毕,事发现场交通恢复。
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吉AR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韩某明当场死亡,吉ARXXXX号小型轿车内乘车人韩某哲、韩某扬当场死亡,乘车人吴某彦、白某、吴某受伤送医救治。
事故共造成两辆机动车损坏,吉ARxxxx号小型轿车严重损毁,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轻微损坏。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相关单位情况
(一)车辆信息
1、吉ARXXXX号小型轿车,属于个人私有车辆,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吴某彦,车辆颜色:白色奔驰车。车辆检验有效期:2020年5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投保公司:某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2059023xxxxxxxx11353。
2、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辽宁某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车辆颜色:黄色。车辆检验有效期:2019年8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投保公司:某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DAXXXXXXX0900001145。
(二)驾驶人情况
1、韩某明,男,汉族,吉AR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家住内蒙古兴安盟xxx旗xxx乡xxx村xxx号,身份证号:152223xxxxxxxx1318,2014年3月28日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C1,无违章记录。
2、张某军,男,汉族,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驾驶人,家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大陈相屯村13组49号,身份证号:210111xxxxxxxx4615,1994年9月10日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A2D。
(三)有关单位情况
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隶属于辽宁某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xxxxxx397E),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经营范围:交通工程养护;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系辽宁某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xxxxxx705XT)。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沈阳—大连)19公里350米处,双向八车道,单项四车道,事故地点为左侧一车道,事发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事故现场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无其它障碍物。
四、人员、车辆鉴定检验情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
1、韩某明,男,汉族,家住内蒙古兴安盟xxx旗xxx乡xxx村xxx号,身份证号:152223xxxxxxxx1318,驾驶吉ARxxxx号小型轿车,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
2、韩某哲,男,汉族,家住内蒙古兴安盟xxx旗xxx乡xxx村xxx号,身份证号:152223xxxxxxxx1312,吉ARx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韩某哲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3、韩某扬,男,汉族,家住内蒙古兴安盟xxx旗xxx乡xxx村xxx号,身份证号:152223xxxxxxxx001X,吉ARx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韩某扬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二)伤者基本情况
1、吴某彥,女,汉族,家住内蒙古兴安盟xxx旗xxx乡xxx村xxx号,身份证号:411323xxxxxxxx6372,吉ARX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2、白某,女,汉族,家住河南省xxx镇xxx村xxx号,身份证号:411323xxxxxxxx6363,吉ARX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3、吴某,男,汉族,家住河南省xxx镇xxx村xxx号,身份证号:411326xxxxxxxx6370,吉ARX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三)驾驶人酒精(乙醇)检测情况
1、酒精(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子第1867号:在送检的张某军血液检材中未检出酒精(乙醇)成分。
2、酒精(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子第1911号:在送检的韩某明血液检材中未检出酒精(乙醇)成分。
(四)车辆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前,辽AKXXX6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在南向北一车道内,头北尾南处于停驶状态。吉ARXXXX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137KM/h,行驶方向也是由南向北。事故造成辽AKXXX6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后部左右两侧灯组损坏脱落,其余灯光齐全有效。反光标识完整有效。
五、两车的违法行为处置情况
1、吉ARXXXX号小型轿车在沈阳无违章记录,外地违章情况查询不到。
2、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无违章记录。
六、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19公里350米。发生交通事故的两台车辆,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隶属于辽宁某达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吉ARXXXX号小型轿车属于个人私有车辆,事故发生前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和吉ARXXXX号小型轿车均由南向北运动,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在南向北一车道内,头北尾南,行驶速度约为零处于停驶状态,吉AR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速度约为137Km/h,接触点在南向北的一车道内,在道路中央隔离带东缘东约2.4m,距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终止位置右后轮约3.5m,由于韩某明驾驶的吉ARXXXX号小型轿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且车辆载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张某军驾驶的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采取分流措施,导致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责任认定
韩某明驾驶车辆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且车辆载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辽宁某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次养护作业时采取的是机械移动作业和人工作业相混合的作业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此种混合作业模式是否需要安全防护及如何防护无相关规定,故此种混合作业模式在这次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无法判定。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2101***********0031)。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确认,此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经研究认定: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道路交通较大事故。
九、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韩某明,吉AR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张某军,辽Akxxx6号专项作业车驾驶人。对张某军是否应该追究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由于事故双方责任无法认定,对辽宁某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进行处罚,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建议如下:
1、交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超员、超速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措施方案上报沈海高速公路“7.16”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组备案。
2、辽宁某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该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作业,规范作业流程,确保作业安全,并将整改措施方案上报沈海高速公路“7.16”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组备案。
沈海高速公路“7.16”
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