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朝阳镇政府对朝阳镇境内哨子河流域堆积垃圾及时清运
2018年4月8日,我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岫检行公建【2018】2号),反映朝阳镇境内哨子河流域有人非法向河滩上倾倒垃圾,导致大量垃圾堆积在河道及河滩上,该处水域遭受到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责成我局予以处理。
接到建议书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建议书中反映的情况属实,堆积的垃圾是你单位村建办将清理的居民生活垃圾堆积在河滩上,垃圾堆长约100米左右,宽约15米左右,距离河流30米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县检察院建议书中的要求,现要求你单位对境内哨子河流域河滩上堆积的垃圾及时清运,具体要求如下:
1.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堆积在河滩上的垃圾清理完毕,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2.逾期未清理完毕,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处罚;
3.要求你单位建立垃圾清运长效机制,保证境内河道无垃圾堆放,确保水体不遭受污染。
特此发函,请你单位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并将清运过程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报送我局。
联系人:董永海
办公电话:782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