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工商消费维权热词合同协议
四月,工商12315投诉举报中心总结了三起典型维权案例 ,多多少少都与“合同协议”有关系,希望消费者从中借鉴,提高维权能力。
协议约定10个月 实际变成18个月
刘女士于去年3月份在海城某营业厅消费300元办理了“存话费赠手机”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上约定10个月期限内要保证每月最低消费35元。现在马上到10个月了,刘女士主动拨打客服电话查询使用情况,但客服查询后告知:刘女士使用的这个手机号最低消费必须达到18个月。明明白纸黑字写了10个月,怎么突然变成18个月了?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无奈刘女士只好拨打12315电话,最终经调解,商家按照协议约定的10个月期限为准,取消刘女士话费最低消费的限制。
工商提示:现在到营业厅办理手机业务,各种套餐、预存话费、返话费、送礼品等促销花样繁多。根据受理情况来看,很多消费者都把目光放在了“优惠”上,而忽视了最重要的“协议”条款,回头才发现原来“协议”里对使用的限制颇多,造成日后出现了维权难。提醒消费者,在办理相关手机优惠活动或套餐时,一定要注意入网协议中的使用条款,特别是限制性条款,养成定期查询消费详单的好习惯。
承诺健身卡可转让 实施起来不容易
3月份,徐先生在某健身中心花费1400元办理一张两年期健身卡,当时商家承诺,只要是年卡以上用户,交付300元手续费就可以转卡。近期由于工作变动,徐先生需要办理转让,但被商家无理拒绝。经工商部门调解,健身中心同意给消费者办理转卡手续。
工商提示:现在大部分健身中心的健身卡均采用实名制,只允许会员本人使用,如果想转让,则要缴纳一定的转让费。健身卡转让等于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持卡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健身中心作为发卡单位需要承担的义务也一并转移,因此需要征得发卡单位的同意。转让时手续费等相关附加条件,如果在办卡时合同中有明确缴费约定,消费者在办理转卡时需要按照约定缴费,商家未按约定为消费者办理转卡手续时,消费者可以及时投诉。
品牌专柜买的裤子 却是不同品牌
近日,董女士在某商场常去的一品牌专柜花199元购买了一条牛仔裤,回家后董女士发现,这条裤子上的商标根本不是专柜的品牌,董女士认为商家在专柜销售非品牌商品,存在欺诈,要求退货并赔偿。受理投诉后,经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该专柜出售的裤子确实不是消费者认可的品牌,但是专柜提供了与商场签订的协议:即该专柜可以同时出售两种其它品牌。最终经过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愿意赔偿消费者来回路费40元。
工商提示:虽然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专柜只能卖一种品牌,但如果专柜里把低档次的商品冒充为名牌产品,并以名牌产品的高价出售则是不允许的。消费者有知情权,商家也有告知的义务,因而如果某件商品并不是该专柜所销售的品牌,商家应该在消费者消费之前提醒。消费者也要睁大眼睛,不要因为思维定势就想当然,否则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商家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