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林业局2017年度涉企例行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 检查对象
从我市辖区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市场主体名录库共8家企业)中随机抽取一家企业(凌海绿共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三、检查内容
1、对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2、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3、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的检查。
四、检查时间
4-6月。
五、检查方式
现场调阅审查、检验。
六、检查步骤
1、从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
2、检查组工作人员到受检单位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及检查通知书。
3、按检查内容逐一进行认真检查,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拍摄现场照片。
4、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并将检查情况告之被检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5、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上报局分管领导。
6、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林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七、纪律要求
对于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举报电话:8136759
凌海市林业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