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4种情况属于实现再就业
失业后从事家政工作算不算实现了就业?有了份工作,但基本生活仍难以保证,可不可以认为实现了再就业?针对一个时期以来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就业标准问题,劳动部门最近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标准:4种情况属于实现再就业。
这4种情况是,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标准的制定,为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政府部门就业工作明确了方向。
根据所制定的标准,下岗失业人员在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下,如果从事包括家政等在内,有比较稳定合法收入的工作,而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570元,那么可以认为实现了再就业。但如果所从事稳定、合法工作的月收入只有200元,这样的收入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显然,这种情况不符合实现再就业的标准,也就不能认为实现了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