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城管夜间施工零容忍
闵行区虹桥镇城管执法中队自2021年3月起,依托“夜鹰小组”对镇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夜间随机工作,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夜间施工行为以及工地防尘防噪措施是否到位,并积极指导建筑工地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在检查过程中我中队发现一建筑工地存在未经批准夜间施工。
近期,虹桥镇城管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夜间工地巡查的过程中,发现虹桥镇26号地块存在未经批准夜间施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夜间休息,虹桥镇城管执法中队执法队员立即对其开具责令整改及谈话通知书。
经进一步现场核查与约谈发现,该工地未有临时性抢修、抢险紧急事件需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另,该处多次存在夜间施工现象,该当事人以“游击战”方式多次躲避我中队检查工作。根据危害结果来看,该案件发生时,正值临近中高考,其夜间施工的行为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特别是考生)的日常夜间休息。
虹桥镇城管执法中队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当事人上海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予罚款。
在后续的工作中,虹桥中队将继续依托“夜鹰小组”工作,加大对工地的巡查,力争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处置,要求建筑工地施工方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夜间施工审批及管理要求,合理安排工期,严禁未批准夜间施工行为,确保镇辖区内居民正常休息。
有法可依: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去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事行政许可内容。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底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成,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