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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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11月16日发表
因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一个月,期满后,我局将依法予以收回:
许可证号码 | 企业名称(字号)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经营地址 |
451****00431 | 劳美林 | 劳美林 | 凤山县平乐乡平旺村亭旺屯2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烟草专卖局
2019年7月30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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