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4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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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13日发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48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梁配虎 | 2021年3月16日9时48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濑湍大道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梁配虎驾驶号牌为:桂14-20918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6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2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49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何胜世 | 2021年3月16日9时48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濑湍大道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何胜世驾驶号牌为:桂14-22621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6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3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50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陆崇敏 | 2021年3月16日10时08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濑湍大道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陆崇敏驾驶号牌为:桂14-02969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6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4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51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周殷锋 | 2021年3月16日10时18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濑湍大道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周殷锋驾驶号牌为:贵09-A5435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6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5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52号 | 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上路行驶案 | 黄干飞 | 2021年3月17日10时07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濑湍大道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黄干飞驾驶号牌为:(无牌无证)多功能拖拉机存在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教育和责令参加驾驶证培训考试,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7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6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53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陈原宁 | 2021年3月17日10时33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濑湍大道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陈原宁驾驶号牌为:贵09-A4995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7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7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54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何飞剑 | 2021年3月17日10时44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濑湍大道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何飞剑驾驶号牌为:桂14-12278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7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
8 | 崇农(农机)罚告字(2021)第55号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处罚 | 黄志谋 | 2021年3月17日10时53分,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崇左市濑湍大道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黄志谋驾驶号牌为:桂07-24688多功能拖拉机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您对本次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7日 |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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