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向水河龙门河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拟征收土地及拆迁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新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拟征收桃城镇新城社区、新振社区等居(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以及收回林业局、矿产公司、汽车站、农机中心、糖业公司、五金公司、民政福利公司、酒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水利供水公司等单位用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第十四款、《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新县城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18〕94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0]10号)、《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地位置(四至范围)
详见用地平面界址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桃城镇新城社区民族3队、民生8队、伦理街、民权1队、中山街、民权4队、民族街、下对,新振社区外屯、内屯、榜屯、上对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约233333平方米(折合350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
按《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新县城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18〕94号)文件执行。
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住房安置标准 | 备注 | |
1 | 农用地 | 49390元/亩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
2 | 未利用地 | 按照水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
(二)住房安置或一次性货币安置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发函[2020]4号)“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5%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民小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和《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7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工程征地不采取留地安置,而是采取两种方式:(1)住房安置:给予30平方米/亩的安置面积,其中,商铺5平方米/亩、套房20平方米/亩、停车位5平方米/亩(统一安置在被征收地块或者就近开发建设的地块);(2)货币安置:按被征收土地面积一次性补偿金额81000元/亩。住房安置与货币安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0〕10号)文件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员人工费和林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各类青苗补偿标准按《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0〕10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告知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土地丈量组到实地指界确认地类、丈量土地及清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请互相转告。
六、涉及被征地拆迁范围的单位及个人住宅安置
(一)涉及国有建设用地收回的按《中共大新县委员会办公室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2018-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进行补偿。
(二)涉及私人住宅的按照《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7号)进行搬迁补偿安置。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诉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文件: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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