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从快离石区人民法院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3月24日下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审理查明
2022年2月27日晚20时50分许,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冯某某、张某、任某某受离石区人民政府安排在吕梁市离石区吕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依法履职,查看过往人员的行程码、健康码,并做信息登记。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车经过此疫情防控检查点时,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的检查,拒绝登记个人信息,与检查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暴力殴打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检查点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在拉架过程中参与殴打工作人员。二被告的殴打行为致使工作人员冯某某、任某某、张某受伤住院,后经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张某二人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任某某急性外伤性头痛、多处挫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3月6日全国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从严、从快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远程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坚持依法惩治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实际行动筑牢疫情防控司法战线,有效维护了防疫秩序。
法官说法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绝不仅仅只是口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本案二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暴力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置防疫工作大局于不顾,应予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疫情来临时,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党和国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是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暴发时,冲锋在前,勇于奉献,我们应对他们报以最大的理解和支持,全力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共同战疫,若置防疫工作大局于不顾,妨害正常防疫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