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4号),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经2018年5月27日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况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大病病种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推动各地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定额标准。需转诊到异地就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须经过市级精神卫生中心的审核、转诊,医疗保险支付按现行医保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二、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在按照明确的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对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县区财政给予兜底补助,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患者不因经济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立起付线,不设定医保限额,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后,再由财政兜底解决。在2018年前实行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的患者全部免费救治,到2020年实现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争取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我市适当补助。 (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卫计委负责)
三、落实分类救治与服务措施。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开展定期筛查、随访和危险性评估,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公安部门要及时把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加快推进市强制医疗所建设。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要将其送至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助送至当地专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对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近亲属的患者,救助管理机构要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并协助其返回居住地,由村(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其近亲属进行监护。财政部门要将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当地专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支付情况及时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与当地专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登记在册的居家患者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对失访的患者,要及时通知辖区民警、综治网格员及村(社区)两委;对病情不稳定的,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卫生计生协同人社部门联合制定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维持治疗的基本药物目录,加强用药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治疗具备出院条件的,其近亲属要切实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使患者感受到家庭温暖,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依法追究相关监护人责任。(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四、推动落实有奖监护政策。各级综治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奖代补”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奖补对象,将危险性评估三级以上和有潜在风险的患者纳入财政奖补范围,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的国家标准落实奖补资金,实施有奖监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村(社区)或单位落实监护人。为每个监护人配备2名以上协助监护人。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完善贫困患者大病救助保险,发展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伤害责任保险、职务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险种,充分调动患者监护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各类风险隐患纳入保险范围,通过保险有效减少损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五、提升医疗救治与服务管理能力。加强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提升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高水平专科服务能力,有效发挥三级甲等专科机构在学科建设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强化人才培养、社会防治管理、技术培训与指导等职能;发挥区域精神障碍预防与医疗救治中心作用,对县区进行对口支援与帮扶。大力推进县域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8年,现挂靠在乡镇卫生院的精神卫生机构调整管理体制,剥离职能后上划县级管理。除个别人口较少的县区外,所有县区和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区域均建有一处能够提供住院服务的县级精神卫生机构,承担县域内精神障碍预防、诊疗、紧急处置与疑难病转诊和对基层的培训指导职能。到2018年,现挂靠在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精神疾病防治管理职能的一律脱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置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为居家患者提供随访与康复指导。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间以及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双向转诊机制,畅通转诊通道,形成医院-社区无缝衔接,实现“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收治急性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无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县区精神专业机构负责收治慢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负责为康复期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市卫计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
六、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与使用机制,配齐配强精神卫生队伍。积极争取省级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对精神科医师不足的县区,由省财政支持转岗培训精神科医师,使每个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达到5人以上。制定扶持政策,加强精神医学专业本科生培养,纳入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范围。适当提高精神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由精神卫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搞活内部分配,向业务骨干及长期在一线的工作人员倾斜。提高基层精神科医师、精防人员待遇。统筹辖区精神卫生资源,建立结对技术帮扶工作机制,确保每个村(社区)都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负责技术指导。(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卫生计生部门与公安、综治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其他部门间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并将信息纳入市综治中心“雪亮工程”指挥平台。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患者基础信息采集与分类管理,每季度随访时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评估,并立即向公安、综治部门推送信息。着力加强对流动人口患者的动态监测,强化区域协作,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救助和管控。各相关机构应保护患者及其监护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市卫计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市扶贫办负责)
八、建立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市、县区、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由卫生计生、综治、扶贫、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残联等部门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精神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干部、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社会保障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等组成的精神综合管理小组,落实监护责任。村(社区)成立由两委成员、综治网格员、社区民警、基层医务人员、民政干事、助残员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行患者社区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困难。(各级政府负责)
九、制定方案,细化责任。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在综合协调、患者筛查与随访治疗、患者监测预警与服务管理、监护责任落实,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县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查、收、管、治”四个重点环节的具体任务,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上下联动和各个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切实做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负责)
十、强化督导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因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监管不落实、救治救助不及时,导致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地区和单位,由综治部门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市综治办、市卫计委负责)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7日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