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第一条 根据菏泽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菏泽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代管。
第三条 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落实***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措施、战略规划、工作计划的建议,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全市各类农用机械的产品结构调整、农机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承担全市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工作;为培育发展农机服务市场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农机化生产活动和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落实农业机械作业和技术标准规范;参与农机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四)承担全市农用机械装备和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全市农机维修网点建设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五)承担全市农机行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全市农机系统人才引进工作;承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检验工作。
(六)承担全市农机行业相关统计、农机信息化建设、农机化宣传、网络管理维护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