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县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县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2、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3、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4、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5、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6、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7、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8、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10、监测部门出具的辐射工作场所年度监测报告。
县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动联系有资质的辐射监测单位进行年度监测,编写 2019 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于2020 年1 月 31 日前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固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
我局将督促和指导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工作,对申报不及时或者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联系人:袁浩 电话:139****0199
刘庆 电话:80890545
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