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大良街道打击偷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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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良街处发〔2021〕18号
街道各办(所)、各行政服务站,有关单位:
《大良街道打击偷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业经街道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良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14日
大良街道打击偷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打击偷倒固体废物的执法力度,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大良街道范围内乱偷倒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影响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按本办法规定举报大良街道辖区范围内偷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经大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良综合执法办”)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大良综合执法办向大良街道财政办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大良综合执法办具体负责统筹和实施偷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受理违法行为举报,审定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按规定发放奖励资金。
第二章 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等相关证据,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经大良综合执法办对相关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可提出奖励申请。举报内容及相应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个人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绿化垃圾的,经核查属实的,每宗奖励标准为300元;举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单位偷倒建筑垃圾的,经立案调查属实并实施处罚的,每宗奖励标准为1000元。
(二)举报个人偷倒工业垃圾的,经核查属实的,每宗奖励标准为300元;举报企业单位偷倒工业垃圾的,经立案调查属实并实施处罚的,每宗奖励标准为1000元。
(三)举报个人偷倒危险废物的,经核查属实的,每宗奖励标准为1000元;举报企业单位偷倒危险废物的,经核查属实的,每宗奖励标准为3000元。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涉及刑事处罚的,举报人每宗奖励标准为5000元。
(四)举报隐蔽性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偷倒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的,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每宗奖励标准为5000元。
举报人的单宗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个人的累计举报次数不设置上限,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举报偷倒垃圾的,不针对偷倒垃圾量作具体量化,只针对举报违法宗数进行奖励。本办法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直到奖励经费使用完毕为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办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热线电话:12345、22838180)、来访、信函等方式,向大良综合执法办举报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公民个人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第六条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车牌号码、车辆特征、驾驶员信息等)、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举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接到举报后,大良综合执法办应予登记,并及时组织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通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申请奖励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大良综合执法办填写《举报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大良综合执法办负责对举报人提出的奖励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时,最先举报人具有奖励资格,举报顺序以举报违法行为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放弃或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的,其他举报人均无权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具体的违法行为实施人、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和违法行为,仅反映违法现象的。
(二)经核查举报情况不属实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查实或已处于立案调查阶段的。
(四)申请人与举报人不相符、无委托手续或并非最先举报人的。
(五)申请人接到通知后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或自愿放弃奖励申请的。
(六)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以及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七)负有查处偷倒固体废物职责的公务人员(含公务员、参公人员、政府雇员及聘用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的。
(八)新闻媒体及其他具有社会监督职能的机构工作人员或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的。
(九)经查证,违法行为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行为实施人并无主观过错,且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二条 大良综合执法办应当自受理奖励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符合的通知举报人通过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发放奖励,不符合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大良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个人资料。
泄露举报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枉法,纵容包庇被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采取任何形式骗取奖励资金。举报内容经查实属谎报行为的,已兑付的奖励资金予以全额追回。涉及扰乱公务或公共秩序的,大良综合执法办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大良综合执法办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奖励申请和审核信息,做好资金拨付凭证资料归档,实现奖励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良综合执法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1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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