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以下称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以下称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管理,增强公益性,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2015〕1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规范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二)坚持公益导向。完善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推动其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确保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实现公益目标。
(三)坚持多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探索推进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推动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多元化和公益服务方式多样化,促进我市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坚持综合监管。规范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登记准入和退出,强化日常监督,将规范管理与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相衔接,统筹协调,注重实效。
二、明确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相关事项
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是指不定编制、不定级别、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组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管理模式。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不定编制、不定级别、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二)举办单位。举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法人组织,可以由1个单位单独举办,也可以由多个单位合作举办(包括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合作举办)。合作举办的,应当明确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排序、出资比例及资金到位时限、承担责任划分、出具证明文件时签章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出资单位一致。
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举办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公益服务,共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三)资产构成。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或用货币计量)形态的资产,也包括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应提交利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如国有资产完全退出的,应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四)批准文件。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文件,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以批复、通知等正式公文批准设立的文件。市级其他组织举办、参与举办,或其他组织以市级国有资产为主举办事业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余按属地关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件应当明确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经费来源、管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五)章程。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符合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规范的章程,按照章程规范运作,承诺诚实守信,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性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性质、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法人治理结构(包括理事会等的构成、职责、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权利、义务、任期和任免程序,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行使的职权和罢免程序;人事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包括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权限、经费保障、运行机制等);信息公开规定;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资产处置办法;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规范登记管理
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由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举办单位的层级分别进行登记管理。由市、区不同单位合作举办以及不同区单位合作举办的,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授权区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登记流程按《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佛机编办〔2017〕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登记事项如下:
(一)单位名称。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由字号、所属行业、机构形式3部分组成。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的字样;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以“佛山市”“佛山”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二)住所。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且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1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1个住所。
(三)举办单位。举办单位是决定举办事业单位的相关机构。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照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中明确的顺序刊载。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承诺事项证明文件。
(四)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是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应简明反映其社会公益目的、非营利性。业务范围指其可以开展业务事项的界定,是宗旨的具体体现,并与单位的开办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的,须取得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
(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应为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的,以理事会决议为依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直接任命的,以任命文件为依据。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或者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期间,该法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六)经费来源。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在批准文件及章程中予以明确,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时统一表述为“其他”。
(七)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开办资金的数额,应能支持事业单位在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申请登记时应当有15%以上的开办资金出资到位。国有资产计入开办资金的,应当说明占开办资金的比例。举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其所举办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以理事会(或管委会、董事会等,下同)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管理和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其法人自主权,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一)健全理事会架构。理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和关键。根据单位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领导干部在理事会兼职,应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市、区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明确职责定位。理事会作为决策监督机构,负责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管理层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地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做其他方面的探索和创新。理事会决定事业单位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三)强化内部民主管理。职工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利益关联方之一,也是权力分配与监督的重要参与者,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大会讨论或审议。
(四)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强化信息公开。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按时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信息,并主动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运行管理的透明度。没有开设网站的,在其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五、加强监督管理
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监管应坚持事前监管与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增强监管意识,加强沟通合作,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切实加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不定期检查等形式,开展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公益性执行情况的监管。
(一)事业单位内部监管。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应通过章程、内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预防违规行为;通过理事会对管理层的日常运营、财务活动开展监督,保障社会公益属性;通过培训教育,不断强化管理者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确保按照非营利性规则开展活动。
(二)举办单位监管。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下同)应监督、指导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的章程审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举办单位负责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从业务开展、章程执行情况、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促进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运作。举办单位负责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保密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所属事业单位涉嫌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意见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清算等事宜。举办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党组织隶属于举办单位党组织管理;举办单位有多个的,隶属于主要举办单位党组织管理。
举办单位应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事业单位参与举办企业的,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授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积极发挥主导性作用,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合作举办事业单位的,举办方在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时,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监管责任。
探索建立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机制,由举办单位加强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探索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政府投入、管理层奖惩等挂钩。积极推行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监管。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实施下列监督管理: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建立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对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责令其整改,向社会公告处理结果,并纳入佛山市社会信用体系。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事业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财政部门监管。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其他组织利用本级政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相关活动。
财政部门授权或委托举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监管的,由举办单位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开展资产监管。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出资单位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由国有资产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方,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或按事先约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国资部门监管。其他组织利用国资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八)税务部门监管。税务部门受理事业单位提出的免税资格申请,应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核确认,定期予以公布;落实符合条件的单位免税收入税收优惠管理和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敏感领域的税务检查,发现事业单位不再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的,及时报告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其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
(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对事业单位管理层在非营利性方面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准则和规范,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利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综合评估和信用监督。
六、健全退出机制
(一)建立健全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退出机制。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或资产监管部门均可提请审批机关对其予以撤销或改革,及时予以撤销或转为企业: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注销登记相关规定的,其设立宗旨和职责任务已完成的,长期不开展业务工作的,违背事业单位公益性宗旨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完全退出的。
(二)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被撤销或转为企业,举办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撤销或注销清算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基础工作,由举办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出资方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后,严格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