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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9日发表  

NHFG2016016

主动公开

  南府〔2016〕4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

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抵押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佛银发〔2016〕55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作为债权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租金收益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抵押物、质押财产的价值。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融资人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的扶持对象范围,相关融资项目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风险补偿。

 

第二章  使用权抵押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押:

    (一)未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

    (六)擅自改变用途的;

    (七)申请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允许抵押、转让的,可进行抵押;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明确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抵押、转让的书面材料。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抵押自有、经批准拨用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制定使用权抵押方案,明确抵押年限、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及处置方式等内容,经村(居)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报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同意的交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后实施。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的剩余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十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有关文件到原抵押登记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十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材料,抵押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十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或其担保的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可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或通过协议或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转让)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一致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转让)或由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抵押物的,可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规则》的规定向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委托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

十五  对于连续两次公开交易不成功的抵押物,可由银行机构申请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收购。

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不予收购的抵押物,有关银行机构可向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提出申请,将抵押物交给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托管,并以协议方式授权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依法处置托管土地。

十六  因抵押物处分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由出让(转让)方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十七  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不得改变。

十八  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由集体土地整备机构收购的,凭收购协议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收益权质押

    十九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开展质押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并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地上物业合法;

(三)质押期限不超过土地租赁的剩余期限;

(四)地上物业为出质人自行投资建设;

(五)银行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开展质押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地上物业合法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质押方案(包括质押期限、处置方式等)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

(四)银行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一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开展质押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地上物业合法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质押期限不超过土地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剩余期限;

(四)银行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出质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  质押人或其担保的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质押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商,将租金收益权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或以协议方式转让租金收益权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一致的,质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二十四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质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所得的款项要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管中心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十五  本办法中有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的程序及方式须符合南海区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行规定

    二十六  本办法涉及到的抵押登记的具体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二十七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商中国人民银行南海支行及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八  各银行机构应自行制定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实施细则或依据其上级银行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九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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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9:21:5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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