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农村公路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
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农村公路补助资金拨付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公路管理站: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农村公路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
2014年2月26日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农村
公路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我区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的建设和管养,提高镇(街道)农村公路建管养的积极性,提升路况水平,规范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用于镇(街道)农村公路(含桥梁,以下同)新(改、扩)建和大中修工程、公路渡口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省市下达的专项补助除外。
第二条 农村公路补助项目申报
各镇(街道)将辖区内拟申报补助的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并已完成交工验收)排序汇总,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资金补助。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立项文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工报告、交工验收报告等。
第三条 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的确定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公路管理站”)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上报的补助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及现场勘查,确认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的计算:1.公路渡口码头改造工程,工程合同价(中标价)不高于50万元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40%计算;工程合同价(中标价)大于50万元的,按公路工程的方法计算;2.桥涵工程,涵洞和小桥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40%计算;中桥、大桥和特大桥按公路工程的方法计算;3.公路工程,按可用于农村公路补助资金总额与待补工程合同价(中标价)为基数,依据基数设置最低与最高补助金额区间,在区间内采用内插法计算各项目的补助金额。
第四条 农村公路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补助资金拨付时需具备施工质量检测报告、交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若工程未结算,提交建设单位财务支付证明且支付的金额需大于补助金额)和农村公路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协议等资料。补助资金由区公路管理站划拨至镇(街道)财政部门,由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补助资金。
如所补助项目的负责部门未能按时提交拨付时所需资料的,补助资金另行安排调整。
第五条 农村公路补助项目建设管理
农村公路补助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由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区公路管理站与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农村公路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协议,但不参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发生以下行为的,取消农村公路补助资金,情况严重的,并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骗取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