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7〕14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全球创客新都市”创客空间
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全球创客新都市”创客空间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佛山市南海区“全球创客新都市”
创客空间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全球创客新都市”建设,释放用地空间,构建创业创新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现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南海区关于建设“全球创客新都市”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遵循科学合理、市场导向、监管到位的原则,按照两年打品牌、三年现集群、五年成体系的实施部署,充分发挥南海区资源禀赋优势,着力建设一批配套良好、开放度高、富有活力的创客空间,形成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圈,吸引全球创业创新人才扎根南海,推动“全球创客新都市”的建设发展。
第二章 有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创客空间
创客空间是经区政府认定,为创业创新群体提供工作、生活、休闲多元化服务,实现“城·产·人·文”融合的开放共享型城市功能载体。创客空间由创客产业用房和创客配套用房组成。
创客空间项目与创业创新群体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创客产业用房
创客产业用房是为满足创业创新需要而提供的开放共享型工作区域,可用于发展智能办公、研发设计、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和业态。创客产业用房需以开放式办公模式设置大空间单元布局。
第五条 创客配套用房
创客配套用房是为创业创新群体提供生活、休闲等配套服务的兼容性区域,可按公寓式办公模式灵活设置空间布局。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结合创客空间的发展潜力、产业分布、市场需求等因素,建设创客空间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位于《南海区关于建设“全球创客新都市”的指导意见》划分的“新都市建设启动区”以及“新都市建设核心区”内。
(二)根据区域发展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在第(一)款范围以外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可进行建设。
第七条 适用项目
基于合理引导土地市场走向,积极盘活商业地产库存的出发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申请建设创客空间,包括以下三类:
(一)新增项目
新增项目指在本意见实施后以公开方式出让含有商务金融用地的项目,包括含有商务金融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和拟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含有商务金融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
(二)存量项目
存量项目指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出让或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且商务金融用地对应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出让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取得土地使用证时间以登记日期为准。
(三)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
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指已签订《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用地开发协议》(以下简称《都市型开发协议》)或相应《出让合同》的项目。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总体要求
(一)创客空间属办公建筑,严禁改为住宅用途。项目单位不得将创客产业用房以商品住宅、公寓等带有居住性质的名义进行违规宣传或违规出售,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创客空间项目的建设,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土地年限,亦不配置户口、学位。
(三)创客产业用房可设置一定的共享区域,实现日常办公、商务洽谈、产品展示等功能,可按一定比例增设卫生间等设施,但不得安装和使用燃气。相应的卫生间配置标准:单层建筑面积小于(含)400平方米的,除集中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外允许设置独立卫生间不超过一个;单层建筑面积在400—1000(含)平方米之间的,除集中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外允许设置独立卫生间不超过二个;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除集中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外允许设置独立卫生间不超过三个。
创客产业用房确权办证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创客配套用房可灵活设置办公室、会客室、休息室、茶水间、卫生间等布局,其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创客空间计容建筑面积的20%。
(五)对于新建或改建成创客空间的建筑物均按现行人防法律法规修建人防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六)创客空间的功能及空间布局参照《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建筑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实施以本意见为准。
第九条 新增项目建设创客空间的要求:
(一)新增项目的创客空间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其建设要求需作为《规划条件》的组成要素,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创客配套用房的配建比例等。
(二)新增项目的创客空间可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分开租赁。
(三)新增项目的创客配套用房可使用燃气,相应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照居民标准收费。
(四)新增项目中拟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含有商务金融用地的项目仅限建设创客产业用房,不设创客配套用房。
新增项目创客空间的出租、出售及项目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条 存量项目建设创客空间的要求:
(一)存量项目的创客空间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
(二)存量项目中尚未动工、已动工但未竣工、已竣工的,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消防、审图机构审核后可合理建设或改造成创客空间。
(三)存量项目的创客产业用房可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分开租赁,若原《出让合同》对销售、转让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存量项目的创客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创客空间计容建筑面积的20%,不得安装和使用燃气。
(五)存量项目的创客配套用房只作出租使用,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
(六)为适应市场实际需要,实现产品多元化,盘活商业库存,存量项目中创客空间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由项目单位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其创客产业用房最小确权办证单元套内建筑面积的标准可适度下调。
第十一条 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建设创客空间的要求:
(一)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中尚未动工、已动工但未竣工、已竣工的,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核后可合理建设或改造成创客空间。
(二)符合条件的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的产业用房可全部建设或改造成创客产业用房,其使用要求如租售比例和租售对象等,按照原《都市型开发协议》或《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三)允许将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配套用房转化成创客配套用房,不另设创客配套用房,其使用要求按照原《都市型开发协议》或《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四)为适应市场实际需要,实现产品多元化,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中创客空间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由项目单位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其创客产业用房最小确权办证单元套内建筑面积的标准可适度下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创客空间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区创客空间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安排如下: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创客空间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审核、认定、监管创客空间的建设和使用。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科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人才办、公资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创客空间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主要职责为指导与协调创客空间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责小组
为合理分工,精准发力,领导小组按前期认定、建设管理、使用监管三个环节特设认定管理专责小组、建设管理专责小组和使用监管专责小组。主要职能及成员构成如下:
1.认定管理专责小组
主要负责组织创客空间的认定,包括对创客人才、创客空间载体和运营主体进行认定,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认定管理专责小组以区人才办为主导,科技、经贸、国土、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2.建设管理专责小组
主要负责创客空间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并由规划、住建部门制定和出台相关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消防、安监、环保部门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3.使用监管专责小组
主要负责创客空间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以后的管理,由区住建、规划、国土、城管、人才、科技、发改、公资办等相关部门组成。
(四)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创客空间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创客空间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适用项目申请流程
(一)新增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后,按照我区土地出让管理政策进行实施。
(二)存量项目和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建设创客空间申请流程:
1.项目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2.经领导小组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向区政府请示;
3.经区政府同意并下发认定文件后,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
4.项目单位凭相关资料与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5.项目单位依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应包含创客空间的相关信息;
6.项目单位依程序向住建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应包含创客空间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创客空间的规划建设管理
(一)新增项目的创客空间,依照法律法规、建筑设计、消防规范按相关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消防审批。
(二)已构成闲置用地的项目,闲置问题处置完毕,方可与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三)未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的存量项目或都市型产业载体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予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亦不得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四)项目单位未按照审批方案进行建设或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使用的,区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规定作出处理,区供水、供电、燃气部门有权对其采取断供措施。
(五)登记部门需在不动产登记证、预售许可证等适当区域注明项目属于创客空间,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根据《出让合同》或《都市型开发协议》约定,通过“佛山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对不纳入分割销售的创客空间物业进行限制销售。
(六)项目单位需履行告知义务,在销售合同中标明创客空间相关内容,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专门告示,明确创客空间项目不提供学位等限制性要求,避免形成消费误区。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