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8日。
二、禁火区:全县林地及林缘边外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杆、烧灰集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行为。
(二)严禁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灯点烛、燃花放炮、焚香祭祀等行为。
(三)严禁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四)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五)严禁在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等行为。
(六)严禁破坏、盗窃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痴、呆、傻人员引起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人和监管人的责任。
五、各乡镇、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农林茶场要在交通要道、墓地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警电话:119或0719-2726504)。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