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485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润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德莱美塑料粉末有限公司杜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德莱美塑料粉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润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德莱美塑料粉末有限公司、杜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0605民初2485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0605民初248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4463.25元及利息8104.8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84463.25元为本金,自
(2018)粤0605民初24854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德莱美塑料粉末有限公司、杜丽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56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物即黄剑鹏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南湖二路2号尚观公馆707房。案件申请费1482.84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