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6002号原告广东泰琪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久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新疆久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泰琪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久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600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1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刘忠良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