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49号(深圳市至强钢玻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49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至强钢玻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6UY4N
法定代表人:高剑强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第七工业区第1栋7楼F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9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第七工业区第1栋7楼F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手机玻璃钢化膜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开料、CNC精雕、抛光、超声波清洗、钢化,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内有1个约1立方米的白色冲洗水槽,含白色抛光粉的生产工具在该水槽内冲洗,检查时有白色污水外排,采样人员在该水槽内采集了水样。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8/SH087)显示,你单位冲洗工艺白色水槽内水样监测结果:pH值为9.65,悬浮物为5700mg/L,化学需氧量为56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1.46 mg/L,氨氮为5.63mg/L,磷酸盐(以磷计)为1.99 mg/L。其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磷酸盐(以磷计)的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pH值为6-9,悬浮物为100 mg/L,化学需氧量为110mg/L,磷酸盐(以磷计)为1.0 mg/L)。另外,你单位超声波清洗机和冲洗水槽均有管道连接1根白色塑料管道,该白色塑料管道向下通往工业区地下管网,最后排往工业区外市政雨水管道。由于工业区内管网检查井无法打开,无法在工业区采集水样,但在工业区外光侨路市政雨水检查井能观察到白色污水流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报告发放登记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收费通知单等证据为证。
2018年3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20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18年5月4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搬迁,现场未找到相关负责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因你单位已搬迁,联系未果,无法采取直接、留置以及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71号),我局于2018年6月9日在晶报公告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现公告期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书也未申请听证。
2018年8月22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一章§1.1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8月27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