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9〕001号(金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9〕001号
被处罚单位:金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B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富民大道第一工业区一号路B1厂房A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9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富民大道第一工业区一号路B1厂房A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一口取水井,现场检查时正在取水。但你单位不能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取水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11月19日,水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水政(光)责字〔2018〕1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取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并立即填封水井。2018年11月21日,水政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将厂区内的取水井填封,停止未经批准取水的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水政(光)告字〔2018〕0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