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韦某旺及同案人某良、冷某勇、左某和(均另案处理)等先后加入以同案人“沈福仁”等为首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非法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嫌疑人韦某旺担任非法传销集团业务经理组织、领导其他同案人30多人及被害人以每7至10人为一组,分成若干个“家”(组的形式)进行管理。该组织通过随机添加QQ好友、微信好友,然后由同案人以交朋友、谈恋爱等方式,诱骗网友到传销窝点,以推销该公司“香妃丽人”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以每套产品2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以上的产品以获得加入公司的资格,同时通过给传销人员“讲课”的方式,使其相信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他人参加可以赚钱。该组织将传销人员由低到高按照业务员、主任、大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五个级别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管理的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以及层级高低的不同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传销人员继续发展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韦某旺组织、领导同案人张某良等33人于2017年4月至7月8日期间分别对被骗到传销窝点的被害人周某明等人实施非法拘禁,逼迫、引诱其购买公司产品以成为公司的成员。期间同案人强行将被害人控制,轮流24小时进行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房间。同时采取谈心、听课、体罚等方式引诱、逼迫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威逼被害人同意购买传销组织产品。
【调查与处理】
2017年7月8日,公安机关对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号*梯***房等多处的传销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同案人,解救被害人6人。2018年4月19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将该案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4月25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某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8年6月13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韦某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律分析】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韦某旺加入非法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领导其他同案人30多人及被害人分四级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合伙以拘押、禁闭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韦某旺及同案人张某良、冷某勇、左某和(均另案处理)等先后加入以同案人“沈某仁”等为首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非法传销组织,该非法传销组织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在实施胁迫、引诱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过程,犯罪嫌疑人韦某旺及同案人张某良、冷某勇、左某和等多次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系该非法传销组织胁迫、引诱被害人加入的通常做法,因此,可以依法认定“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引发了传销等社会问题,传销方式更加隐蔽、传播速度加快,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这些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我国经济发展。严格打击传销行为,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客观要求,是关注民生的体现。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治安,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对该案的打击,最终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处罚,犯罪被严厉惩治,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案发地区的传销犯罪势头,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