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醉驾肇事者被刑拘
5月6日,澄海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撞伤人的林某民(男,30岁,澄海区上华镇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据了解,这是我市首例适应《刑法修正案(八)》、因醉驾面临刑事处罚的案件。
5月6日凌晨1时许,林某民与朋友余某锋酒后驾驶一辆微型小货车沿澄海区澄江公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广益街道龙田路段时,碰撞到一辆同向行驶的自行车,致自行车严重损毁,骑驶人受伤,后林某民驾车逃离现场。接到报案后,澄海交警大队,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并根据当事人和现场群众提供的情况,循线追查,在澄江公路上华韩江堤段发现一身酒气、醉卧在路边货车前的肇事者林某民。经对林某民进行酒精测试,仪器显示林某民酒精含量超出醉驾临界近两倍,经血液样本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林某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请广大司机朋友珍爱自已,莫以身试法。
(记者陈洪镔 实习生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