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高新区关于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创新创业,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银行、担保机构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适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以下简称“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通过向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对企业进行利息补贴和评估费补贴等方式,鼓励合作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传统抵押物不足的企业提供低门槛、高额度的贷款。
第三条 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为“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管理机构,受区管委会委托,负责“成长之翼”助贷平台建设和运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高新区财政设立“成长之翼”助贷平台风险准备资金池,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根据实际业务量适时增加,不设上限。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按公平、公开原则遴选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合作情况给予银行支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且在主园区实际办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
(三)通过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的评估;
(四)申请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在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评估结果为A级及以上
(五)不存在环保未达标、有违法记录被立案调查、在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有不良信用记录、在市、区两级科技和发改系统有违规记录等情形。
第六条 贷款利息补贴
对企业获得合作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或日常生产经营贷款,区财政按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利息补贴。单笔贷款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 2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如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进行补贴。
第七条 贷款风险补偿
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为在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评估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或提供担保服务,且贷款后企业资产负债率未超过80%,政府风险准备金按以下方式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一)合作银行未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保险机构保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发放贷款,若贷款发生逾期,并确认坏账损失,政府风险准备金按合作银行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赔付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若贷款发生逾期,并确认坏账损失,政府风险准备金按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赔付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评估费补贴
对在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评估结果为A级及以上,且获银行贷款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业,指定的评估平台运营方可按照以下标准向企业收取评估费,区财政对企业给予100%的评估费补贴。对在创新及信用评估平台评估结果为A级以下,或评估结果为A级及以上,但获银行贷款少于100万元的企业,平台运营方不得向企业收取评估费,由区财政给予平台运营方30%的评估费补贴。
评估费收取标准如下:
第九条 贷款利息补贴实行先备案后申报的形式,由企业或合作银行在贷款发放三个月内按要求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报送备案。合作银行发放的线上贷款在申请贷款利息补贴时集中报送备案,并给予贴息。贷款利息补贴、评估费补贴每年组织统一申报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成长之翼”助贷平台政府风险准备金申请常年受理。合作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需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备案资料,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贷款,向合作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业务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单个合作机构不良贷款金额达到或超过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规定的指标时,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有权暂停对其的支持,待上述指标下降,经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同意方可恢复。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报补贴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否则全额退回已扶持资金,录入我区征信系统,并取消该企业或金融机构5年内的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颁布后,原《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高〔2017〕75号)废止。但办法颁布前已纳入“成长之翼”融资平台的贷款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
视频解读:珠海高新区关于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 助贷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