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中心城十一号路市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南起龙平大道,北至三十八号路。经区计划局(深龙计〔2004〕141号文)下达投资计划,计划投资982万元,投资规模为建设一条长392.16米长、宽65米的城市主干道,后经区领导批准增加施工排洪箱涵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四届十八次)同意对该工程因施工现场地形地质变化、修建临时便道2项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投资予以确认。该工程属于原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历史遗留问题,于1999年6月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主持进行了邀请招投标,但因为回龙埔征地拆迁问题,延期到2003年8月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区建筑工务局(原为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设计单位为深圳市中联水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龙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天健运输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该工程于2004年10月20日开工,2005年12月20日竣工。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项目结算已经深圳市华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初审,送审造价为14 935 746.73元,审定造价为14 690 075.17元,核减金额245 671.56元,核减率为1.***%。
三、工程财务收支情况
该工程至审计时止,区财政已拨款852.65万元,已付工程款8 202 921.02元,相对审定造价14 690 075.17元未付工程款为6 487 154.15元。
四、存在问题
1.多计工程造价245 671.56元。主要原因是:挖路基土方类别有误、临时排水工程类别套价错误等,共多计造价245 671.56元。
2.多付工程款37 057.66元。工程勘察费审定为91 742.34元,已付款为128 800.00元,多付给深圳市地质建设工程公司37 057.66元。
五、审计处理意见
1.对多计工程造价245 671.56元的问题,根《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调减,工程造价以审定造价14 690 075.17元进行结算。
2. 对多付工程款37 057.66元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应予以收缴的规定,多付给深圳市地质建设工程公司37 057.66元建设单位应负责追还。以审定工程勘察费91 742.34元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