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老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老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住房建设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深圳市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老住宅区
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罗湖区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工作的成果,切实建立起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印发罗湖区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府办〔2005〕31号)、《关于老住宅区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罗府办〔2008〕44号)精神,结合我区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改革,在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并引入物业管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物业管理费差额补贴政策的实践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激励机制,促进老住宅区规模化管理,循序渐进地引导物业管理全面走向市场化,实现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社区自治、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更新等工作实际,以机制创新为核心,逐步解决老住宅区物业管理持续运作所面临的资金缺乏难题,建立起老住宅区物业管理奖励等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老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推进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市场化,为老住宅区居民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三、基本原则
(一)经济手段与非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的同时,完善老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对积极参与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予以加分奖励;加强舆论宣传,鼓励企业开展多种经营。
(二)部门联动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起部门间的横向联动机制。同时,区住房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站实现纵向分级负责,做到统筹有序,循序渐进,求真务实,确保形成推进老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沿续历史与创新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对接管老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给予奖励2个月物业管理费待遇。在此基础上,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实现原补贴政策向奖励政策的平稳过渡,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严谨性。
四、奖励范围和方式
本方案奖励范围,仅限于2005年至2007年老住宅区整治工作所涉及的172个老住宅区、2012年12月按区相关会议精神增补的7个插花地小区,合并管理的,以1个项目计算。从2013年起,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方案暂定期为三年,三年后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据实施情况和效果,向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实施的建议。
五、奖励办法
(一)创建“老住宅区物业管理达标小区”奖励。
1.申报条件
综合整治、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均已全部完成;
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卫生清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
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活动,确保老住宅区“大围合+视频”系统的正常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本年度业主及住户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重大公共卫生事故、火灾、刑事案件等);
最近一年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业主集体上访事件。
2.奖励标准及办法
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考核验收工作组,制定考核办法和细则,每年一次,年底组织开展考核。
考核“优秀”的小区,按面积标准分别给予6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5万元(1—3万平方米)、4万元(1万平方米以下)奖励。考核“合格”的小区,按面积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元(1—3万平方米)、3万元(1万平方米以下)奖励。
3.申请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2)社区工作站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上交街道办事处;
(3)由街道办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区住房建设局;
(4)考核验收工作组统一组织考评,获奖名单报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区财政局按照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达标小区名单,向街道办事处拨付奖励资金,由街道办事处拨付给获奖企业。
(二)物业管理进驻费用奖励。
1.奖励条件
2013年1月1日后进驻无物业服务企业的老住宅区,与业主签订三年及以上的物业服务合同。
2.奖励标准
以小区为单位,奖励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此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达到条件即予奖励。
3.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2)社区工作站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将申请资料上交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住房建设局审核,由区住房建设局出具审查意见;
(4)区财政局按照区住房建设局的审查意见,向街道办事处拨付奖励资金,由街道办事处拨付给相关企业。
(三)物业服务用房租用费用奖励。
1.奖励标准
对于已引进物业管理,而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老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标准与单位面积房屋租赁价格标准的乘积,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租用费用奖励标准。
单个老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该小区具体情况确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最低不低于50平方米;单位面积房屋租赁价格标准,由区租赁局确定。
此项奖励与考核评比同步进行,每年一次,奖励该年度费用。
2.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2)社区工作站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将申请资料上交街道办事处;
(3)区住房建设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小区进行实地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区财政局按照区住房建设局的审查意见,向街道办事处拨付奖励资金,由街道办事处拨付给相关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老住宅区物业管理,是落实区委区政府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惠及老住宅区广大百姓,涉及面广,操作复杂,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增进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好各项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理顺委托关系。原来由街道办事处等代签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对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老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对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住宅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征求业主或住户意见并取得过半数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完善配套政策。对在管老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参与政府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政策优惠,具体加分办法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研究制定。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加强对老住宅区综合规划、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研究,从根本上解决老住宅区配套落后、难以管理的问题。
(四)确保责任落实。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机制,把握关键环节,严格操作程序,掌控工作效率,抓细抓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区老住宅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严肃工作纪律,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人民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