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7日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本区政府投资所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活动。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使用功能,遵守必要性、实事求是、公平、可追溯的控制原则。
第四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设单位须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及造价单位的工作成果质量,尽可能减少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由于前期成果缺漏导致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二章 范围和类别划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主管部门即业主单位或区政府指定的项目牵头实施单位,所称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实施的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并经批准的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等。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签证,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并经批准,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八条 单次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发生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工程变更、签证;在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签证;在1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签证。
第九条 当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累计发生额及合同内施工项目合计超出施工图预算时(含预备费),视为重大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须采取“一事一报”的原则进行审批,禁止为规避报批流程,将同一项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拆分后报批。严禁各类应审批却未审批的管理行为。未按程序报批的变更及签证不得纳入结算,经区政府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管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提出单位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工程变更联系单。
(二)建设单位收到联系单后,交由监理单位根据联系单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方案或意见。
(三)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变更方案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管理程序
(一)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
(二)现场签证以《现场签证工程量审核单》进行记录,内容应包括签证原因、签证内容、发生时间、部位、工作依据、工程量等内容,并附相应影像资料,以符合结算审核要求。
第十三条 内控审批程序
(一)一般工程变更、签证,经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后实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同属一个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确认后实施。
(二)较大工程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实施;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同属一个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确认后实施。
(三)重大工程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分管领导组织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发改部门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经研究同意后实施。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突破概(预)算和追加资金
(一)因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结算价格超出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但项目累计发生的支出总额(含二类费)未突破概算批复总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区政府报告说明原因并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不突破概算。
(二)因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结算价格超出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且项目累计发生的支出总额(含二类费)突破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需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说明原因,并按程序申请追加资金,待取得相关批复后,发改部门相应调整概算后,方能按程序结算。
(三)总投资额在立项限额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或备案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总投资实施小额零星工程,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不得超过经批准或备案的总投资。
第十五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推进效率,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推行预审制度
(一)当工程变更或签证情况复杂,无法及时准确编制工程变更和预算金额时,可先进行预审。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和造价等单位共同对工程变更签证涉及资金进行估算,形成正式估算说明文件,并根据估算资金规模及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完善政府内控审批程序。工程变更、签证实际发生费用不得突破经审批同意的估算金额,如超过经审批同意的估算金额,结算时以估算金额为限结算。
(二)工程变更、签证经审批同意实施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管理程序要求完善正式的联系单、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预算金额。该系列工作应在变更、签证审批同意后两个月内完成。
(三)工程变更、签证应先审批后实施,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工程变更或签证可以同步报批实施。
第四章 控制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拆改、整改等行为,不予现场签证。
第十七条 所有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由不少于两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各项目负责人分别为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负监督、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确认后,应及时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及现场签证过程资料应真实、完整,相关原始文件应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并实施完成,且程序、文件材料和造价审核资料完善的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按不超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预算金额的60%比例申请拨付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部分的进度款。最终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价款在工程结算中一并审核。同一项目各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拨付的进度款总额不超过工程预留金的80%。
第二十二条 在参与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内控管理,在本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内部管控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8日起实行。